132201开头身份证是哪里(132201是哪里的身份证号)
132201开头身份证是哪里(132201是哪里的身份证号)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6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耿兴节与甘肃西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李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甘肃西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李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甘肃西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23MA73QNG09G。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中街。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勇,男,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新宁镇人,甘肃西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身份证号:6228261980070904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勇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勇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甘肃西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李勇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74668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1999626677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6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寇世祥与王荣强、田文玉与王荣强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中,被执行人王荣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荣强,男,汉族,1977年1月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芦家湾乡花儿掌村花儿掌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77010849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荣强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荣强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荣强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4742元、23187.5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1999626677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7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车道乡三角城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协会与路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路建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路建国,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环县车道乡三角城村羊路渠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2042945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路建国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路建国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路建国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25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1999626677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7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乔建洲与唐学智、张海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学智、张海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唐学智,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车道乡王西掌村小岔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840110451X。

被执行人:张海珍,女,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车道乡王西掌村小岔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830127456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唐学智、张海珍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唐学智、张海珍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唐学智、张海珍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1471.9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1999626677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7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杨志龙犯非法经营罪并判处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志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志龙,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宋塔巷7号,住环县环城镇安广茗苑B区8幢1单元101室。身份证号:6228221981122500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志龙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1999626677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7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亨鑫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银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银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银平,男,汉族,1963年8月11日出生,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陈户村曹西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011963081116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银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银平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银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4403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1999626677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7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庆阳鼎盛恒基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百琳、刘颖阁、王巧荣、甘肃北地红调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百琳、刘颖阁、王巧荣、甘肃北地红调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百琳,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彭原乡草滩村东庄队人,企业经营者,住西峰区市直机关小区6号楼东单元7楼。身份证号:622801196401090815。

被执行人:刘颖阁,男,汉族,1961年8月24日出生,甘肃北地红调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旱地农业综合示范区。身份证号:622801196108241813。

被执行人:王巧荣,女,汉族,1963年6月29日出生,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显胜乡三泉刘村堡子队人,农民,住西峰区华宇名城9号楼1单元201室。身份证号:622801196306291846。系刘颖阁之妻。
被执行人:甘肃北地红调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00720282632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百琳、刘颖阁、王巧荣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其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百琳、刘颖阁、王巧荣、甘肃北地红调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173488.86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1999626677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7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亨鑫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亚峰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亚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亚峰,男,汉族,1986年11月24日出生,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陈户村曹西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011986112416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亚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亚峰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亚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5665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1999626677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7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宏伟与张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博,男,汉族,1988年3月1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红星村老城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80312005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博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博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博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769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1999626677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7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苏双侦与徐崇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崇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徐崇敬,男,汉族,1985年10月2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车道乡车道街66号,环县车道乡安掌小学教师,住环县井巷子46号。身份证号:62282219851028451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徐崇敬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徐崇敬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徐崇敬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8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1999626677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7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耿海潇与吴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惠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吴惠强,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环县车道乡樱桃掌村秦川掌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810525451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吴惠强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吴惠强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吴惠强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37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1999626677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8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长洋与王晓利、刘凤英借款合同纠纷,漫小峰与刘凤英、王晓利追偿权纠纷两案中,被执行人刘凤英、王晓利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凤英,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原环县义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身份证号:152322198102102637。

被执行人:王晓利,女,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红星村鄂家湾队人,原环县义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身份证号:62282219820514006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凤英、王晓利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8231元、172428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1999626677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8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乔向琴与赵晓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晓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晓花,女,汉族,1987年7月19日出生,甘肃省通渭县什川乡漆麻村曹家坪社人,农民,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兰牧小区5号楼3单元702室。身份证号:62282219870719092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赵晓花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赵晓花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赵晓花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94920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1999626677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8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曹金辉、贺建岗、左超、姚等杰、王向东、户满学、刘虎虎等七人与甘肃蔚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小军、李临琦租赁合同纠纷七案中,被执行人甘肃蔚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小军、李临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甘肃蔚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896148935
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永昌路360号
法定代表人:刘绪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小军,男,汉族,1965年7月9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人,居民,住民主西路426号201。身份证号:620102196507092110。
被执行人:李临琦,男,汉族,1984年6月15日出生,甘肃省临潭县羊永乡太平村业路上社人,农民,住本社52号。身份证号:6230211984061516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甘肃蔚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绪忠、被执行人张小军、李临琦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甘肃蔚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小军、李临琦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依次为人民币60991元、14847元、21367元、7831元、44815元、31770元、23040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1999626677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8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生龙与姜小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姜小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姜小军,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城镇居民,住本区。身份证号:6221011971051300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姜小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姜小军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姜小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7393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1999626677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8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黄继中与李晓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晓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晓峰,男,汉族,1977年5月3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身份证号:6201021977050396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晓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晓峰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晓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44936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1999626677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8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冯志华与陇南市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陇南市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陇南市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卜送社,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新市街体育大厦13楼。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陇南市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卜送社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其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陇南市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63583.37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1999626677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8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韩军与牛治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牛治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牛治有,男,汉族,1964年9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旦八行政村后牛沟村25号。身份证号:61062519640918101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牛治有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牛治有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牛治有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1660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1999626677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8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桂财与孙有斌买卖合同纠纷、张俊彦与濮阳市弘祥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孙有斌运输合同纠纷两案中,被执行人孙有斌、濮阳市弘祥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孙有斌,男,1965年7月6日出生,陕西省定边县杨井镇高天梁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12726196507066311。
被执行人:濮阳市弘祥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该公司负责人。
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振兴路交叉口南200米路东赛博大厦217室。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孙有斌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孙有斌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孙有斌、濮阳市弘祥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0158元、231705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1999626677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8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曹博洋等33人与覃太鑫、陕西博航启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覃太鑫、陕西博航启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覃太鑫,男,苗族,1993年10月12日出生,湖南省绥宁县河口苗族乡杨家寨村5组人,陕西博航启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证号:430527199310127815。
被执行人:陕西博航启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西路绿地鸿海大厦B座1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覃太鑫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覃太鑫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覃太鑫、陕西博航启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34250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1999626677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9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谢仲权与谭文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谭文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谭文平,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深泽镇人,城镇居民,住深泽镇石油街4号16栋1单元201室。身份证号:1323231962111910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谭文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谭文平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谭文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0810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1999626677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来源:环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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