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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荣誉权

2024-12-06 14:47 来源:来今网 点击:

说说荣誉权

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其法律特征是:

(1)客体是荣誉及其所包含的利益。荣誉是社会组织对主体的良好表现和业绩所给予的肯定性评价。

(2)荣誉是一定社会组织授予的,不是自然取得的。

(3)荣誉权是支配权。权利人的权利表现为对客体即荣誉及其所含之利益的控制、支配,而非请求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一条第一款: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侵犯荣誉权,主要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荣誉,非法侵占他人荣誉,严重诋毁他人所获得的荣誉以及侵害荣誉权人应得的物质利益。

荣誉是政府、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依据一定程序授予民事主体的一种正式评价,若没有正当理由且没有通过严格的程序,这种正式评价不能被剥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若对某民事主体所获得的荣誉有异议,都应当通过一定程序向荣誉授予机关提出,由授予机关通过严格程序作出是否撤销或者剥夺该民事主体所获荣誉的决定。除此之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诋毁、贬损他人荣誉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荣誉权不仅包括精神利益,还附随着一定的物质利益。民事主体有权获得因其荣誉所产生的物质利益,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剥夺民事主体因其荣誉产生的物质利益。

实践中,还存在两种损害民事主体荣誉权的特殊情形:

一是民事主体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情形。荣誉称号是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和载体。荣誉称号应当被相关单位记载人民事主体的档案等正式材料中,这是对民事主体荣誉的承认,对其荣誉权的尊重。

二是民事主体获得的荣誉称号被记载错误的情形。荣誉称号是荣誉权的重要体现,若被错误记载,将对荣誉权人的荣誉造成贬损,损害民事主体的荣誉权。因此,相关单位有义务准确记载民事主体的荣誉称号。荣誉权人发现自己的荣誉称号被错误记载的,也有权请求义务人予以更正。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一条第二款: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